本篇回應
Lin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第12案投不同意比較適合喔。
如果「專法」所保障的程度和「民法」一樣,那就應該讓同性婚姻直接適用民法。如果專法所保障的程度和民法不一樣,那就基本上違反釋字748號的內容。
專法存在的意義,是要有「特別」的保護,但同性婚姻所爭取的婚姻「平權」以及大法官所說的兩者「一樣」,都證明「同性婚姻」不需特別的保護,除非同性婚姻有其他異於異性婚姻的保障!若今天立法院要修專法,也必須要修的和民法裡的「婚姻專章」權利義務一樣,那就要進一步思考,若權利義務一樣,就沒有必要立專法。


根據中選會公告,行政院對第12案公投意見書內容如下:
一、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 748號解釋確認,不會因這次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
二、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亦責成相關機關應於 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其僅須使同性之間能與異性之間享有平等之結婚權利,並未限定須修正民法或以其他法律另定之。
三、基於以上,本案若獲通過,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公投結果,並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意旨,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法院議決。

不同意見出處

https://www.ey.gov.tw/Page/AE5575EAA0A37D70/da5314e3-0f6e-4586-bc80-414bec5e559a
中選會回應外界指控公投案行政院修正意見書違法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811130409.aspx
愛家公投公告停止執行 中選會:依法提抗告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484493
保障同婚為何不能立專法? 尤美女專業解析

http://dailyview.tw/Popular/Detail/596
同婚立專法等於歧視?「民法派」與「專法派」到底在吵什麼!
https://twstreetcorner.org/2015/02/03/youmeihui/
「異性戀霸權」是什麼?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525860
立專法比修民法更耗資源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612718
「愛家公投」反同志教育 行政院意見書:歧視同志

愛家公投公告停止執行 中選會:依法提抗告 | 政治 | 中央社 CNA

(中央社台北13日電)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不服中選會重行公告公投意見書,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獲准,中選會今天表示,中選會將依法委任律師提出抗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布裁定書指出,曾獻瑩以第12案領銜人身分提案公投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但他不滿中選會10月24日發布公告,就行政院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的意見書,又在11月2日以原處分重行公告,向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811130409.aspx

udn.com 提供即時新聞以及豐富的政治、社會、地方、兩岸、國際、財經、數位、運動、NBA、娛樂、生活、健康、旅遊新聞,以最即時、多元的內容,滿足行動世代的需求。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484493

同婚立專法等於歧視?「民法派」與「專法派」到底在吵什麼! | 網路爆紅 | DailyView 網路溫度計

對於同性戀的權益應該受到保障已經沒有太多的爭議,目前大家討論的方向則是聚焦在究竟要修民法,實現普通法上的平等,還是另立專法,保障同性戀者的婚姻權益。(by 小編 勞倫溼) image source:愛奇藝支持修民法派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題不斷延燒,支持修改民法的人認為,唯有如此才能符合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不僅是讓同性戀者擁有等同於一般夫妻的權益,更要強調他們

http://dailyview.tw/Popular/Detail/596

「異性戀霸權」是什麼?

游美惠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 ◎先搞清楚「霸權」不是「霸氣」 從2011年「真愛聯盟事件[1]」到後來為反對多元成家推動立法的「守護家庭聯盟[2]」,我們常聽到投入相關活動的積極份子狀似無辜地喊冤說,他們不是「異性戀霸權」(heterosexual hegemony),他們只是想溫和地訴求,想要「擁護傳統家庭價值」,希望「救救下一代」,他們宣稱自己不是「霸權」(的擁護者),但問題是:「

https://twstreetcorner.org/2015/02/03/youmeihui/

自由開講》立專法比修民法更耗資源-回應羅瑩雪「無色覺醒」 - 自由電子報 自由評論網

◎鄭子薇 前法務部長羅瑩雪在「無色覺醒」節目中,提倡立專法而非用民法保障同性伴侶。其中的一個立論是:「堅持修民法,是要修民法裡面所有關於父母、夫妻,還有男女等等這些跟性別有關的名詞,有二百多個法條都要修正。而且會影響傳統家庭運用很長久的觀念跟名詞,會造成非常大的不方便。」乍聽之下言之成理,然而,大家知道法律最常用什麼詞彙來稱稱呼「夫妻之一方」嗎?不是大家常用的「老婆」、「老公」,也不是我們常聽到的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525860

「愛家公投」反同志教育 行政院意見書:歧視同志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行政院認為,應於國民教育階段落實包含同志教育內涵的性別平等教育,才是正途。圖為10月27日在台北舉行的第16屆台灣同志大遊行。(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8-11-14 19:22〔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年底九合一選舉共有10個公投案將合併投票,中選會上周六在網路上公布10案公投的公報電子書內容。其中第11案、「愛家公投」提出的反對於中小學實施同志教育一案,遭行政院以「欲於國民教育階段廢止『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612718
此查核回應尚被用於以下的可疑訊息
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傳來:

有關第12條公投案,請參考護家盟的新聞稿(主教團是其成員),以及一位在法律界的教友所提供在公投技術及法律上的說明:

20181122 針對公投12 案「護家盟」重大聲明
針對公投12 案,因為時移勢轉,人民已經覺醒,多數人民拒絕給同性關係立法,公投力量將超越錯誤的釋憲,「護家盟」必須在關鍵時刻,回歸本質,因此違背自己夥伴「幸福盟」提出的公投12 案,【呼籲人民給予12 案投下「不同意」。】

一、理由:

(一)因為748 號釋憲結論是必須給同性關係立法,「護家盟」夥伴「幸福盟」遂提出退而求其次的專法公投12 號案。但是既然釋憲本身就是錯的,本質上就不應該接受,因此「護家盟」主張必須回到本質,不必跟隨釋憲起舞,委曲求全。

(二)公投12 案等於立法原則創制,或重大政策,公投法第30 條規定,公投立法原則創制案「必須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不能超過下一會期休會前,就必須完成審議程序」。若公投12 案通過:

a. 等於由護家方給予同性關係立法的強制力,這不但脫離本質,且違
背人民意願,傷害下一代孩子的幸福,因此無法贊同公投12 案。

b. 等於給政府有足夠理由去訂立同性關係法,強制且有時效,等於原
本尚處於模糊、不確定與充滿變數的法案,變成強制立法。

(三)原本護家盟都是單打獨鬥,五年來面對法律與釋憲,人民多半無動於衷,因此擔憂釋憲後執政黨強勢立法的後果,如今隨著公投發酵,民眾普遍覺醒,多數民意反對給予同性關係任何立法機會,許多法界前輩站出來反對公投12 案,這都給護家方力量,認為未來抵擋同性關係立法是有機會的。

(四)未來如果執政黨仍執意為同性關係立法,則人民應該集體站出來反對,如果民意夠強,則釋憲的效力也可以無法施行。

(五)釋憲問題可以處理:如果公投展現人民反對同性關係立法,公投12 案有足夠投票人數,但卻多數反對,則是重要指標,後續可以處理釋憲問題。

(六)一切在在需要人民的力量。

二、釋憲錯誤,必須對抗:

(一)釋憲錯誤在於憲法第171 條明文規定:釋憲的先決條件是:當法律與憲法發生牴觸時,才進行釋憲(原文: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如今是沒有同性關係法律,憲法也沒有婚姻相關的條文,卻無中生有說,同性關係沒有保障是違憲的。同性關係必須先有相關法案,既然沒有法,就不能無中生有拿沒有的東西去核對憲法條文,況且憲法也沒有相關條文,拿什麼去核對?

(二)釋憲錯誤的解決未來再行研議,需要將執政黨這次修法刪除的公投得以複決憲法增修條文的法條,重新拿回來。同時建請監察院儘速將調查結果公佈。

三、公投指南:

(一)普遍在傳遞的公投「五四三(15、14、13 三個公投案)投反對」依舊可以進行,但是增加一個12 號案投反對。

(二)12 號案應該領取,展現足夠的投票量,代表人民高度關心,造成未來對同性關係立法的投鼠忌器。

四、風險:

(一)如果12 案不能通過,則有兩個大方向:

甲、10 案成立:

A. 未來立法約束性保住婚姻定義(但是目前同運正在申請釋憲,能否保住婚姻定義尚不可知道)

B. 民法可能難以保住,會被動到,但是同性關係不屬於婚姻。

乙、10 案不成立:
則未來立法風險比較大,立法方向可能會非常紛亂,很可能直接
修改民法。

(二)有意讓12 案不成立:人民不能同意且強烈阻止對同性關係一切立法,但是這必須讓公投的力量展現,人民的聲音與力量讓執政黨不敢動作。

(三)不管公投結論,一切回到立法院角力,人民的力量如果無法展現,則連專法的約束也會失去。

附註

壹、公投法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貳、憲法第171 條: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以上內容「Cofacts 真的假的」訊息回報機器人與查證協作社群提供,以 CC授權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4.0 (CC BY-SA 4.0) 釋出,於後續重製或散布時,原社群顯名及每一則查證的出處連結皆必須被完整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