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Pei-Chi Lo 認為 含有正確訊息
引用自 Pei-Chi Lo 查核回應
內容正確:

■依據《姓名條例》第9條,以特殊原因(例如因鮭魚促銷等)為由申請改名,的確以3次為限。

但若因「與三親等內直系尊親屬名字相同」、「與同一機關服務者姓名相同」、「與同縣市設籍六個月以上者姓名相同。」等原因而申請改名,不受3次的限制。

■訊息中針對內政部108年函釋的說明亦正確。

資料佐證

《姓名條例》第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11&flno=9

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80243513號函:
http://bit.ly/108024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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