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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一項7款: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資料佐證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8-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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