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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根據第 53-1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by 假消息特攻隊 2019/08/25

資料佐證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K004001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 3 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K004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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