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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婚姻制度的歷史其實一直改變,過去我們拒絕了媒妁之言、不經當事人同意的婚姻,又廢除了女性結婚後權利全歸屬丈夫的法律,這些落伍的制度也曾被當成婚姻很基本的原則。法院指出:我們在歷史的演進過程中,不斷在婚姻制度內加進新的觀點,卻從未因此削弱了婚姻制度,反而是增強了這個制度。


公投決定的主張,不適用於同志婚姻這個議題。這個議題屬於憲法權利的範疇。所謂憲法權利,是針對普通權利而言的,指的是那些依據憲法精神予以特別保障的權利,通常指那些不適合以議會或者民眾投票來解決分歧的事項。
不是所有問題都可以用公投方式來決定的。例如,你不能用投票的方式,要求信伊斯蘭的人改信基督教。

當有些人主張“全民公投”解決是否允許同性婚姻的時候,他們對民主的理解僅僅停留在“少數服從多數”上,而完全忽略了民主的另一個具有制衡性質的內涵:“尊重少數的權利”。這是對民主的膚淺理解或者扭曲。

資料佐證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tw/2016/12/q.html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怎麼解釋同性伴侶的婚姻權是憲法上的基本人權?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123/995326/
王丹:為甚麼同性婚姻議題不適用“全民公投”?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怎麼解釋同性伴侶的婚姻權是憲法上的基本人權?

Q: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怎麼解釋同性伴侶的婚姻權是憲法上的基本人權? A: 基於憲法保障每個人的自主決定權與平等權,同性與異性伴侶均應有平等的結婚權利;承認同性婚姻才能保護家庭與孩童利益;否認同性婚姻會強化同性伴侶的污名。 <背景介紹> 去年(201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促使美國全境同性婚姻合法化。這在美國同志權益進展關鍵的一刻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tw/2016/12/q.html

王丹:為甚麼同性婚姻議題不適用“全民公投”? | 蘋果日報

在目前圍繞台灣是否通過修法允許同性婚姻的社會爭議中,反對方提出了“全民公投”的主張,認為修改婚姻制度需要全社會的共識。這種說法是典型的似是而非的說法,聽起來似乎有道理,但實際上,完全是法盲的表現,說明了反對方對於憲政的內涵是多麼的無知。為甚麼這麼說呢?因為這種“公投決定”的主張,根本不適用于同志婚姻這個議題。這個議題屬於憲法權利的範疇。  所謂憲法權利,是針對普通權利而言的,指的是那些依據憲法精神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123/99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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