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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個決議要求所做出來的2016年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調查報告(A/HRC/31/37)表示:主管《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委員會,早已肯認「家庭」概念是多元的,各地都不一樣。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委員會,則要求各國政府特別保護弱勢家庭、家庭中弱勢成員(包括性/別少數),並多次敦請各國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
決議(及其原本議程)本身其實與多元成家或傳統家庭都沒有關係,只是肯認家庭的社會價值。也沒提到同性婚姻,如何可能「由…可知」。倒是決議文有強調家庭中的弱勢成員的人權應受保障。

資料佐證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tw/2016/11/20142611protect-of-familyhttpstaiwanfam.html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14年通過的第26/11號決議《保障家庭》(Protect of the Family)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14年通過的第26/11號決議《保障家庭》(Protect of the Family),宣示「反對多元成家、鞏固傳統家庭」(參見台灣守護家庭整理的新聞:https://taiwanfamily.com/2821)?

Q: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14年通過的第26/11號決議《保障家庭》(Protect of the Family),宣示「反對多元成家、鞏固傳統家庭」(參見台灣守護家庭整理的新聞:https://taiwanfamily.com/2821)? A:錯。決議(及其原本議程)本身其實與多元成家或傳統家庭都沒有關係,只是肯認家庭的社會價值。當時決議的過程是:該決議草案原本已有確定的文字,但以烏拉圭為首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tw/2016/11/20142611protect-of-familyhttpstaiwanfa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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