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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說法是該讀者對年金改革方案的片面解讀,完全忽略年金改革方案整體性規劃。

2. 事實上,本次三讀通過的公教人員年改法案中,對於法案施行以後離職的公教人員,訂有「年資保留與年資併計、年金分計」的規定,以使離職公教人員原有公職年資退休給與,得到充分保障,也因此同步取消以往離職公教人員可領走政府分攤提撥退撫基金本息的規定,如此規劃絶不是文章所提到的是「懲罰員工辭職的是『防脫逃條款』」,更不是政府在迴避雇主應負的退休金提撥責任。

3. 在本次修法新法施行後離職者,如果不選擇申請發還自己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還可以選擇適用「年資保留與年資併計、年金分計」規定:
 保留年資:任職滿 5 年以上離職的公教人員,可以選擇保留年資,等到 65 歲 6 個月內申請領退休金,任職年資如果滿 15 年以上,還可以支領月退休金。
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若有轉任私部門者,在原公職年資不足 15 年情形下,可以併計私部門年資成就公職月退休金請領條件,至 65 歲6 個月內申請月退休金。

4. 綜合來說,在新法施行後,相較於新法施行前離職者,對於離職公教人員原有公職年資退休給與更具保障。換句話說,在新法施行前、後離職,在退休金權益上確實有不同,但絶非如該讀者文章所指「在新法施行後離職,就會損失 65 萬」。

資料佐證

銓敍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FileUpload/38-5387/Documents/澄清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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