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部分資訊含有個人主觀意見,「對比總預算金額3.1兆,原民禁伐補償增列經費僅是九牛一毛」。
依據國家年度「總預算」之金額,與預算中其中「一項支出」金額做比較,屬於較偏頗的論點,且偏離現實中編列預算應盡量精準編列和經費來源之考量。
❌文中提及「拒絕編足原住民禁伐補償金」、「不肯依法編列的預算」為錯誤資訊。
《禁伐補償條例》已於113年6月24日修訂補償金額,但並「無」限定該補償金之「資金來源」
自民國106年起,禁伐補償金皆由(1)公務預算 以及(2)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搭配編列(見註一)。而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之114年度預算也已編列禁伐補償之金額(見註二),搭配行政院編列之公務預算,⭕可依循《禁伐補償條例》給付每公頃6萬元的補償金,並「無」違反《禁伐補償條例》。
註一:106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第95頁
註二:114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第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