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建築物之用火安全、避難安全及消防安全管理等事 項,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消防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容留人數限制場所:指舞廳、舞場、酒家、酒吧、酒店(廊) 、飲酒店、視聽歌唱場所及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千平方公尺以
第 一 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建築物之用火安全、避難安全及消防安全管理等事 項,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消防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容留人數限制場所:指舞廳、舞場、酒家、酒吧、酒店(廊) 、飲酒店、視聽歌唱場所及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千平方公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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