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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鄭麗文提告蔡英文等犯內亂 瀆職和殺人罪,法律上《誰主張,誰舉證》鄭麗文負有舉證的責任。
(2) 鄭麗文提出的證據只有一封 郭台銘的歐洲友人 Franz Haniel 給郭的一封電函,以此主張被告內亂 瀆職 殺人,證據是有點薄弱。不過此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那就靜待法官審判。
(3) 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如果證據薄弱,被告也可以反告原告誣告。

不同意見出處

[1]https://zh.wikipedia.org/wiki/舉證責任_(法律)

舉證責任 (法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舉證責任又可稱提供证據的責任(英文:Burden of proof、Standard of proof、證明度)是在證據法中有多義且模糊的概念,此責任通常取決於相關實體法律的規定,法庭採納的推定及規則可能在不同情境下移轉舉證責任[1]。 對於舉證責任問題歸屬為程序問題還是實質問題,存有分岐[2]:一般大陸法系國家把舉證責任定於實體法(如民法典),而普通法系國家則常把舉證責任當成程序法問題,然而英美

https://zh.wikipedia.org/wiki/舉證責任_(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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