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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行政院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發文字號:院授陸經字第1120300060號
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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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共1頁
電話
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
項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恢復
實施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間之客運船舶往來,以金門、馬
祖地區之民眾及陸配等為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
七日生效。
院長陳建仁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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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令-恢復實施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間之客運船舶往來,自112年2月7日生效。

資料佐證

https://www.kinmen.gov.tw/News_Content.aspx?n=1BC6B0D9638A6EE2&sms=A2C62D68901B977C&s=A89E0E1B5781D8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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