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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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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執行命令
機關地址:臺中市西區建國北路二段100巷16號

427
臺中市潭子區勝利路249巷1號12樓(住)
受文者:義務人陳彥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08月18日
04-23755303
發文字號:中執114罰00129171字第1140273183A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
主旨:禁止義務人陳彥蓉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含活期存款、活儲存款、
說明:
定期存款、綜合存款、支票存款、外幣存款、郵政劃撥、經兌付之
託收票據等),在新臺幣1,812元(含解繳手續費等執行必要費用
)範圍內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義務人清償,應另
候本分署依法處理,請查照。
一、本分署114年強汽罰執字第00129171號義務人陳彥蓉(統一編號或
身份證統一編號:
)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執行事件,
對義務人在貴行(社、會、局)之存款債權,於主旨所示金額範圍,
認有扣押必要。
二、茲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禁止義務
人向第三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向義務人清償,並應
於接受本命令後10日內,向本分署陳報執行扣押之結果。
三、本命令之效力以送達時已存在之存款為限,不及於將來之存款,該
債權倘有設定質權之情事,仍應依本命令辦理扣押,並查報質權人
姓名(名稱)等相關資料過署。
四、第三人如不承認義務人之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
抗義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
本分署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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