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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律師函
方羿心 先生/小姐
552 南投縣集集鎮民生路3之7號
受文者:方羿心先生/小姐
副本受文者: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為催告台端積欠裕富數位資融(已委任力河資產催理)之債務,請查照。
帳卡號:51157497
說明:
本件係受裕富數位資融委任力河資產辦理,並依力河資產公司委託意旨代發
此函,合先敘明。
二、茲據右力河資產公司委稱:
『緣方羿心前與裕富數位資融間存有商品分期付款債權債務關係,查方羿心累
計至今,共積欠本息為新臺幣87, 120元整未為繳付,嗣經該公司屢次催討,
惟均未獲置理,其拒絕還款之意甚明。為此,爰請 貴大律師發函通知,希
其於函到五日內持本函清償前述款項,否則依法追訴,絕不寬貸。請 台端於
見函後,速與該公司法務專員聯絡再為協商還款事宜,如有遲誤當依法強制
執行扣押查封動、不動產、薪資,保單價值準備金,其相關法務費用(包括
律師費等),概由 台端負擔。為避免造成不便,特此通知。敬請查照辦理,
俾免訟累,幸勿自誤。
註1: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
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債
務人請勿為規避債務而觸法。
註2:若債務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逃匿、隱匿財產等惡意
欠款情事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拘提管
收外。
註3:若台端對裕富數位資融並未有與商品分期付款相關之債務,則請忽略本
信函內容。』等語。
三、前情係力河資產公司委稱事實,本所謹代發函意旨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切
勿詢問本所一律與「力河資產公司」聯繫,資料如後,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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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務專員:林小姐
林士雄律師林
師士
章雄
02-5578-3235
申訴專線:02-2367-5989
為免來電時無人協助,煩請於週一至週五09:00~18:00來電
中華民國
年九月
+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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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訊息有 2 則查核回應
Lin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目前在資產管理公司,尚無專法可以管理,如果有債務糾紛,建議盡快求助專業人士,諮詢債務清理程序的方法。

不同意見出處

https://www.law8595.org.tw/google/QA_in.asp
Anders Sun 認為 不在查證範圍
引用自 Anders Sun 查核回應
此為簽署借貸契約後未依約按月繳款之催繳通知。與詐騙毫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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