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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基準 調整違規記點標準
條款
|違規事由
原記點|新記點「備註
第31條之1
|行車中使用手機
1點
第33條第1項第1款|超速
2點
第33條第1項第2款未保安全距離
2點
|第33條第1項第4款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2點
第33條第1項第9款 行駛路肩
2點
|第42條
1點
第43條第1項第六
款第二項第五項
|第44條第1項第2款
|第44條第2項
第44條第3項
|第50條第2款
|第50條第3款
第53條第2項
|第55條
第56條
「不依規使用方向點
高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大型

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
|越道,不減速慢行
行近路口或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
|路口未禮讓行人
|行近路口或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
|路口未禮讓攜帶白手扶等
倒車未顯倒車燈或未注意其他車
|或行人
|大型車無人在後指引,不先測明車
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紅燈右轉
臨停
停車
1點
1點
1點
1點
3點
3點
1點
3點並
接受道罰鍰6000
講習
3點並
接受道罰鍰7200
安講習
1點
|罰鍰24000
36000
2點
1點
1點
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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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並非所有臨停或停車違規都會記點,若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12點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而2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將被吊銷駕駛執照。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依順行之方向及併排」違規(臨時)停車與消防栓之前停車等,除處駕駛人罰鍰外,交通事件裁決處另會針對駕駛人記違規點數1點,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12點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將被吊銷駕駛執照。

資料佐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60257

違規臨停、停車也會記點 1年記滿12點扣照2個月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近來常有民眾電詢警方「6月30日後違規臨時停車及違規停車會被記點扣照,是不是真的」,桃園市警局交通大隊表示,「是真的!」但並非所有臨停或停車違規都會記點,若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12點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而2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將被吊銷駕駛執照。交大表示,今年6月30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增加違規記點項目與延長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6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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