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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裁決所通知,預計112年6月後將實施記點
新規定:
1. 車行紅單之違規記點,要強制歸責給駕
駛人。
2.1年12點會吊銷駕照2個月,2年24點會註記點
銷駕駛。
點數
3.若記點紅單無法歸責,會吊銷車牌2個
月。
提醒駕駛不要違規●
以後拍照舉發的記點紅單,點數不記車
行,會強制記在駕駛身上。故以後開車務
必不要違規,避免遭吊扣駕照。
缺證件者須補資料,否則還牌●
若缺登記證或職業駕照之駕駛,請於112年
5月底前補合格證件資料至車行,否則繳銷
還牌。
新版車行LINE群組有提供查詢個人記點
功能,請多利用。
另檢附會記點的違規表,請參考。
1點
112-6月起預計實施
3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3條第1項及第92條第7項各款所列條款
第40條(一般道路超速)
第45條(不依規定車道行駛)
第47條第1~3款(違規超車)
第48條 (違規轉彎)
第49條(違規迴車)
第60條第2項第1~2款(不服交通指揮)
第92條第7項 (大型重機違規行駛路段, 時段)
第29條第1項第1~4款 (違反汽車裝載, 處車主)
2點 第29條之2第1~2項、第29條之2第4項(違規超載)
第30條第1項第1~2款(違反汽車裝載, 處駕駛人)
第43條 (危險駕駛)
|第53條 (闖紅燈或紅燈右轉)
第53條之1 (行經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者或紅燈右轉)
| 第61條第3項(違反道安規則肇事致人傷)
第33條第1項(高快速公路超速)
|第33條第2項(高快速公路超車後未駛入原車道)
第38條第1項(違規攬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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