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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帳、郵繳或向燈委託代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V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逕行舉發 HYUNDA性別
附採證照片 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勃

高市警交相字第
「地址*本單可至郵局或委託代收之超商繳納
證統一編號
種類 自用小客車
車主姓名
111 04 A 24 日前舉發
代保
111 年02月23日 16時 42分 違規 民眾檢舉案件,檢舉時間111年02月24日
高雄市梓官區公館路225號
在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時超車
保險證
有 出示
未出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0項02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1200元)
高雄市交通事件
裁決中心
(07)362-9902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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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Asdfgh 查核回應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駕駛人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罰鍰。

資料佐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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