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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民眾檢舉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 03-4116623
地址: 桃園市龍潭區高原路370巷181號
錄影存證
被通知人
|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091107D48
民眾檢舉舉發
附採證照片
BEE
駕駛人
(或行為人)


車牌號碼
109 年 08月13日17時57分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國道3號南向36公里處(中和交流道入口匝道)違規
月07日前事實
|應到案日期
109 年
11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
構繳納罰鍰」者,得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舉發|道路交通管理
納罰鍰。
違反
法條 處罰條例
檢舉日期:1090818
檢舉案號: RV-20200818190721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依規定/
雨天要開頭燈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車輛
種類

地址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自用小客車
(黑LEXUS)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 235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
中華民國 109年 09月23日
|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
進行裁決之。
3.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
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
項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 舉發
陳述:受處罰人於自動繳納後,若不服舉發事實者,仍得於繳納罰
鍰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單位
填單
【通知聯〕 國道警交字第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應到案處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電話:02-89786101
車 主 |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應到|48新北市政
案處府交通事件

裁決處

MiVue 7920


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六公路警察大隊樹林分隊
電話:02-26807636
代保管
物 件 無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遇雨天未開
亮頭燈)
填單人
職名章
ZFA243447 號
有出示
未出示
逾期
第42條 0 項 00款02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1200元)
BEE-A2018201200
警員李振華
T14410
| F75760 %
C76750)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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