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逐字稿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案號案由
年度
字幕
被拘人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出生地)護照
住居所
拘提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
應解處所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拘提期限
限於17年2月 2 日以前拘提到案

2被拘人自受拘提之時起,其本人或他人得依提審法向拘提他
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客
項第九款
從機關名稱
案件
國民身分證統一
近 31 日
0 次瀏覽
本訊息有 0 則查核回應
目前沒有已撰寫的回應,建議對其抱持健康的懷疑。
AI 自動分析
以下是 AI 初步分析此訊息的結果,希望能在有人查核之前,先帶給您一些想法。
這則訊息中有一些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 1. 檢察官拘票:檢察官通常不會直接執行拘票的工作,這點值得注意。 2. 拘提理由:訊息中未提及被拘人的具體罪名或犯罪行為,這使得訊息的內容不夠清楚。 3. 拘提期限:訊息中提到拘提期限限於17年2月2日以前,但未明確指出是哪一年的2月2日,這可能造成誤解。 4. 國民身分證統一:訊息中提到國民身分證統一,但未有進一步說明其意義或相關內容,這也是需要留意的地方。
加 LINE 查謠言
加 LINE 查謠言
LINE 機器人
查謠言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