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訴暨告發狀
告 訴 人:九把刀等人
告 發 人:曾勁元 律師 設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7號3樓之5
電話:0933023216
被 告:陳時中
被 告:相關醫護人員及學校教員等

為上開被告涉犯刑法276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依法提出刑事告訴暨告發狀,茲說明事實與理由如下:

犯罪事實
1. 陳時中為台灣(roc)衛生福利部部長,下有3名政次襄助政務,陳時中依法為COVID-19疫情總指揮官,就疫情成敗負有最終責任,明知人民可能感染COVID-19病毒,亦明知打疫苗有致死可能,對施打疫苗者亦有為副作用的告知,即以病人看待施打疫苗者,惟陳時中竟不為完整的可能致死的風險之告知,以致人民依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4 條前段有「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落空,相關醫護人員及學校教員等未亦告知人民打疫苗的完整風險,以致人民不知打COVID-19疫苗有致死的可能風險,如九把刀岳母打疫苗後四天猝逝的案例一再的發生,致今因打疫苗致死及疑似打疫苗致死的人數,累計至2021年7月26日染疫死亡786人注射疫苗後死亡507人之多,若陳時中有為完整風險的告知包括可能致死等情,讓人民依該法 第 4 條後段「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有選擇是否打疫苗的能力,若願施打疫苗人民之死才不致成冤,因陳時中故不為打疫苗者可能致死的完整風險告知等情,致有人民因打疫苗有507人死亡的案例,為此提依法提出刑事告訴暨告發狀。

2. 證據與所犯法條
2.1. 被告陳時中為為台灣(roc)衛生福利部部長,下有3名政次襄助政務,陳時中依法為COVID-19疫情總指揮官,負有告知打疫苗者的風險法義務,於打疫苗的實務上亦有告知人民打疫苗的一般風險,惟未為完整的包括可能致死的風險告知,此為眾所周知的事實。
2.2. 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4 條前段「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即打疫苗的人民有風險知情權。
2.3. 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4 條後段,「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任何人均不得妨礙打疫苗者的知情權之行使,並不得妨礙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的作為,被告未為完整的包括可能致死的風險告知,即有妨礙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事實。
2.4. 累計至2021年7月26日染疫死亡786人注射疫苗後死亡507人之多之事實。https://udn.com/news/story/7339/5629533
2.5. 打疫苗後死亡507人,尚不包括8月11日媒體報導九把刀岳母打疫苗後四天猝逝的案例一再的發生之事實。九把刀岳母打疫苗後四天猝逝.
https://star.setn.com/news/981076

3. 核被告陳時中所為,犯係法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1項之業務 過失致死罪嫌,祈鈞長依法偵查,以免九把刀岳母打疫苗後四天猝逝不辛的案例一再發生,是禱。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公鑒

西元2021年8月16日

告 發 人:曾勁元 律師


法規附錄
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4 條
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刑法第276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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