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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刑事證人傳票
內共識!
被傳人
| 360苗栗縣苗栗市長安街51號
地址
身份證明
文件編號

先生
姓 名
羅世杰
女士 出
年月日
别 生日
案號
由 捷股 113年度偵字第11613號
案件
應到
期 113年9月12日上午10時0分(開庭進度查詢序號:442090777)
應到 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二段161號
處所
由本署法警室指引至第
待證
事由
偵查庭/詢問室
備 註併113年度偵字第12833號




一、被傳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本傳票準時向指定處所報到。
二、此傳票不收取任何費用。
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科以
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
四、如向本署遞送書狀應記明案號、案由及股别。
五、證人於受訊問完畢後,得請求規定之日費及旅費,由書記官當場發予日
費及旅費申請書,持向本署出納室領款,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
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六、公務員出庭作證已領取證人日費及旅費者,不得再向服務機關報支差旅
費。
意如有疑問,請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洽詢。電話:(03)6677999
「書記官 詹鈺瑩|
檢察官檢察官
張凱絜]
電話:(03)6677999
分機:2202

9 月 5 日
註:本傳票一式二聯,第一
第二間併「證人日費、旅費申請書兼領據」送總務科。
本傳票非經檢察官及書記官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附註:經濟狀況不佳而有申請法律扶助之需要者,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洽
詢,電話: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加02)。

2024年9月9日 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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