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
法院電話(04)2223-2311
分機:3559
股別才
『被傳喚人郵遞區號:404
住臺中市北區博館二街39號
姓
名被告1 黃凱
先生
身份證號:B190001515
地
址
女士
請至自動報到機
案案被性
應時
號113年度簡上字第616號
被傳喚人
| 被傳喚人 091年06月
出生年月日 07日
被傳喚人
被傳喚人
身份證明
文件編號
特
徵
應
到民國114年2月10日
間下午2時10分
應 處
應
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到
刑事第二法庭
處
所本院司法大廈一樓
附
準備程序說明書一件、刑事告訴訟權
利告知書一件,使用通譯聲請書。
記
備
註準備程序
寶
待證之
事 由
注
意
事
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二、證人受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科新台幣3萬元
有以下罰鍰,並得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
三、被傳喚人出庭時,請儀容整齊,並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此傳票準時至法庭
四
內向庭務員報到。此傳票不收任何費用,如提出書狀應記明案號、股別。
被告或自訴人如有新證物提供調查,請攜帶到院;如有新證人請求調查,
務請查明姓名、住址,以便傳喚。
五、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於訊問完畢即向承辦書記官索取「日旅費
申請書兼領據」後領款(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
此限)。
六、被告具有原住民身份或智能障礙,及被告為低收 或中低收入戶且欲向
供法院查核。
,
七、如有申請法律扶助之需者,請洽詢財團法人人 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電
地面更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時
話:04-23720091
項
八、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經
請勿來院,另候通知
知
九、訴訟案件應靜候法院公平處理,遇有人向你行騙
遇有人向你行騙,請即撥電話(04)2229-
6214號向本院檢舉。
十、本院已提供案件進度及開庭進度之線上查
(http:
tcd.judicial.gov.tw)
三相關資訊請至本院網站
用
十一、訴訟程序如有不明瞭之處或需無障礙服務者,請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詢
問,電話為(04)2223-2311轉3803.
中華民國
114
月
8
書記官
法官
法官 徐煥淵
書記官 顔純
(本傳票無本院審判長或法官及書記官簽名或蓋無敵114年1月8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