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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行政院 函
受文者:內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院臺交字第1121027631B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地址:100009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承辦人:張世傑
電話:(02)33566772
傳真:(02)33566784
電子信箱:changscley.gov. tw
主旨: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92條第3項、第9項及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該條
例部分條文,本院定自112年6月30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交通部112年6月16日交路字第1120017379號函及「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3條規定辦理。
新修正處罰條例6月
30日起實施,超速 40
公里以上扣牌6個月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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