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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郵繳或經委託
二、次查,被告向告訴人所提供聯絡人,懇請檢察署傳喚
許雅芳 高薇琳 廖俊澤到庭說明有無與被告串供
之事實取信告訴人及陳述允諾成為聯絡人之過程及關係
如有犯罪嫌疑將一併追訴相關人。
三、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
誤,而交付財物,已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
嫌與侵占罪嫌。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
規定,依法提起告訴。
四、本案結清專屬銷帳帳號:(彰銀和平分行:009)
狀請
帳號: 6365609731151187 戶名: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鈞署鑒核,依法拘傳被告到案,提起公訴而治其罪,以懲
不法,而障善良是禱。 謹狀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證物:
1.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及本票影本各乙紙。
2.被告之身分證、健保卡存摺之正反面照片乙份。
3. 被告電話照會及聯絡人錄音檔乙份。
4. 與被告催繳,簡訊,對話錄音檔乙份。
具狀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宏志
中華民國
114年7月16日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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