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告訴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送達代收人 林小姐
設: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63號2樓之2
住:同上
住:同上
電話:0903-607-229(可用此電+LINE)
本
被告林奇緯
出生日期:民國87年11月19日
身分證字號:R124658530
戶:731 臺南市後壁區長短樹里药店口81號之1
聲請支付命令事陳述如下:
請求標的
2、 緣被告林奇緯與告訴人簽訂樂分期聲請辦理分期貸款,此有簽立分期付
買賣契約書並簽發本票予聲請人收執為憑據。
(證一)
事實及理由
、被告為此向告訴人截至115年04月22日,共計欠款金額新台幣31880
(證二)。詎料被告於第7期起,即未依約按期給付,經屢次催討,均置
罔聞,未獲付款,依上開約定,其債務已全部到期,茲提出與所述相符三
收帳款明細、催收紀錄為憑(證二)。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條規
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