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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14年9月5 日
華總一經字第11400089681 號
茲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公布之。


賴清德
行政院院長卓榮泰
財政部部長莊翠雲
貨物稅條例修正第十二條之五條文
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公布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
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汽缸排氣
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小客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
小客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但應徵稅額
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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