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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14年6月27日
華總一義字第11400063061 號
茲修正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統 賴清德

院長卓榮泰
3/3部長 顧立雄
軍人待遇條例修正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公布
第五條
加給分下列七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
加給之。
2
總統府公報
第7796號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
之,不得以役別和階級為分級標準。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
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新臺幣三萬
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七、超時加給:對各類休假有應休未休者加給之。
前項第五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其
餘各款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
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14年6月27日
華總一義字第11400063071 號
茲修正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統 賴清德
行政院院長卓榮泰
國防部部長 顧立雄
軍人待遇條例修正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公布
第六條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其待遇總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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