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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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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年限: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22日
發文字號:全後動管字第1110029477號
附件:
第1 頁,共1 頁
公告
主旨: 公告後備軍人屆滿服役限齡除役年次。
依據: 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志願士
兵服役條例第5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
公告事項:
公告112年各階除役年齡如下:
(一)二級上將:70歲(民國41年出生)

(二)中將:65歲(民國46年出生)

(三)少將:60歲(民國51年出生)
(四)上、中、少校及士官長:58歲(民國53年出生)。
(五)上、中、少尉及上、中、下士:50歲(
手出
生)。
(六)志願役士兵:45歲(民國66年出生)
(七)義務役士兵、補充兵:36歲(民國75年出生),
二、上列人員服役限齡,計算至111年12月31日止,並自112年
1月1日除役除管,不另發給除役令。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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