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取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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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數位科技發展迅速,被害人性影像一旦遭外流散布,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恐難抹滅,為保障性侵害案件(含性影像散布案件)及兒少性剝削案件被害人權益,行政院推動跨部會合作,於去(111)年 3 月 10 日增修性暴力防制四法,以專章保護、加重罪責、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及各項配套措施等方向同步研修「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其中「中華民國刑法
1 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113年4月19日勘誤第32條) 2024-03-27 11:25:14 2 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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