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規定醬油產品應依其製程,於外包裝明顯處標示「釀造」、「速成」、「水解」、「混合或調合」字樣,其中
(1) 【釀造醬油】:除須經製麴發酵製成,另規範其總氮量須達每一百毫升零點八公克以上(黑豆醬油之總氮量達每一百毫升零點五公克以上),且果糖酸含量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一;
(2) 【水解醬油】:以酸或酵素水解含植物性蛋白質原料,未經發酵製成則為「水解」醬油,
(3) 【速成醬油】:另倘再經發酵及熟成所製成則為「速成」醬油;
(4) 【混合醬油】:「混合(調合) 」醬油指混合二種(含)以上醬油製成者。消費者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醬油資訊,依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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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107年3月8日公告「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醬油產品應於包裝明顯處依其製程標示「速成」、「水解」、「混合(調合)」或「釀造」字樣。

資料佐證

https://www.mohw.gov.tw/cp-16-40100-1.html
本規定自108年1 月1日起施行,消費者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醬油資訊,依需要做選擇。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並須限期回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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