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統府公報
第 7802 號
第四條
三、協助企業開拓多元市場。
四、支持勞工安定就業。
五、強化農業金融支持、提升產業競爭力及協助開拓
多元市場。
六、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
七、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
八、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
九、強化國土防衛能量。
十、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
十一、發放現金每人新臺幣一萬元,強化民眾消費韌
性,擴大內需,提振經濟效益。
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
件、應檢附文件、得委任、委託或委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五條 第三條第九款及第十款項目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
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
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條第十一款現金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
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第六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四百五十億元,得
視國際情勢變化,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
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
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
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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