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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
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



文說
第十三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離島地區
為專辦國際醫療之特定區域。
離島地區專辦國際醫療之機構應保留一
定比例之病床數給當地居民使用,其數目或
比例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之二 離島地區設立國際醫療機構之
醫療社團法人,不受下列之限制:
一、醫療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醫療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前項醫療社團法人社員之出資額、董事
之名額、醫事人員及外國人士充任董事之比
例,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離島國際醫療機構得聘僱外國醫事人員
於機構內執行業務,其聘僱外國醫事人員之
人數或比率,由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一、本條新
二、為推動
,打交
主管标
之特定
三、為解決
欲申請
定比例
、本條新
二、為鼓厲
共同訂
法人
之規定
三、醫療
、醫專
權衛勻
前項外國醫事人員,不受須領有我國醫
事專門職業證書之限制。其資格、條件、廢
止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
之。
???


醫療二
五、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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