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於新加坡《聯合早報》以「臺灣列入美國主要非北約盟友有何意義?」為題,評論該待遇來龍去脈以及有何意義。
https://www.zaobao.com.sg/forum/views/story20220914-1312752
張競稿件全文如下:
美國參議院推出「2022年臺灣政策法」(Taiwan Policy Act of 2022)草案,即將進入審議階段;在該草案第213節「指定臺灣為主要非北約盟友」(DESIGNATION OF TAIWAN AS A MAJOR NON-NATO ALLY),引起各方關注,但卻也引發疑問。

美國在外交上曾經使用過許多描述性名辭與用語來定位盟友關係,但是主要非北約盟友(MNNA:Major Non-NATO Ally)卻是項具有法源以及斬釘截鐵規範定義之外交辭語。此項待遇首創於1987年由參議員努恩(Sam Nunn)所倡議之法律修正案,並將主要非北約盟友相關條款納入美國聯邦法典有關軍隊國防之第10卷第2350a段,規範可在國務卿會同國防部長前提下,與主要非北約盟友合作開發國防科技品項;最初僅有澳洲、埃及、以色列、日本以及南韓獲得此種待遇。

而1996年美國再度針對1961年援外法案第517段修訂法條內容,並將相關條款收錄至聯邦法典有關外交之第22卷成為2321k段,將相關待遇繼續擴充到能夠獲得額外軍事與金融援助,更可比照北約盟友獲得武器輸出控制法案(Arms Export Control Act)所規範豁免權;此時主要非北約盟友清單亦順勢再加上約旦與紐西蘭兩國。

其實臺灣目前就已經獲得美國主要非北約盟友待遇;2002年9月30日當美國國會通過2003年財政年度外交授權法案時,依據該法案第1206節「臺灣涉及移轉國防品項與國防勞務應有待遇」(TREATMENT OF TAIWAN RELATING TO TRANSFER OF DEFENSE ARTICLES AND DEFENSE SERVICES)所述內容,臺灣在可比照美國主要非北約盟友獲得同等待遇(Taiwan shall be treated as though it were designated a major non-NATO ally)。

不過當時國會通過此項條文時,還引起侵犯美國總統外交權限疑慮,但最後布希總統還是授權由主管採購、科技與後勤之國防部代理次長韋恩(Michael Wynne),在2003年8月29日向國會遞送信函,表達將依據該法案第1206節,將臺灣列入美國主要非北約盟友;因此相關法條文字,亦同樣毫不含糊地被收錄至美國聯邦法典第22卷第120.32節。

所以當臺灣明顯已經早就獲得美國主要非北約盟友待遇時,為何「2022年臺灣政策法」草案,還要特別在第213節堅持要舊案重提,特別透過修訂多項法律文字,要求總統正式將臺灣指定列入美國主要非北約盟友名單,其實證明此等條文真正用意是在操弄象徵意義,而非真心著眼在依據美國法律,提升目前臺灣在軍備輸出與對外援助上,從美國所能獲得之實質待遇。

在此必須提醒,由於主要非北約盟友待遇係依據兩個不同法源,分別是美國聯邦法典第22卷第2321k段以及第10卷第2350a段,兩個不同法源分別提供對象國在武器輸出、國防科技合作、參與美軍修護保養作業投標以及軍事交流上特定待遇;因此國務院特別為此開設專屬網頁,對照法律規範提供其待遇內容相細說明(https://www.state.gov/major-non-nato-ally-status/),而且詳細列出目前共計有18個國家以及臺灣獲得此等待遇,但特別強調臺灣列入清單並未透過正式宣告。

美國之所以有此顧慮,其實要回顧到2002年9月30日,美國小布希總統曾經發表公開聲明,在批評國會通過2003年財政年度外交授權法案第1206段,要求讓臺灣獲得比照主要非北約盟友待遇時,特別強調該法條該有可能被誤解成美國有意改變“一中政策”,而且正是由於該條文可能看起來會被認為是在改變美國政策,因此實在是令人不可接受地在干擾總統依據憲法處理外交事務之權限。(Section 1206 could be misconstrued to imply a change in the “one China”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when, in fact, that U.S. policy remains unchanged. To the extent that this section could be read to purport to change United States policy, it impermissibly interferes with the President’s constitutional authority to conduct the Nation’s foreign affairs.)

依據前述法條說明與沿革歷史,在此更必須強調下列重點;首先就是幾乎各項主要非北約盟友待遇,其文字敘述開頭都會強調「得以」(eligible)、「能夠」(can enter into)或是「容許」(allows)等字樣,換言之,各項依據主要非北約盟友待遇只是獲得武器輸出、國防科技合作、參與美軍修護保養作業投標以及軍事交流機會,但卻未見得能夠存在任何保證得到某種結果。

其次從歷年來獲得以及被取消主要非北約盟友待遇之國家清單中,其實證明此種地位並非美國在對待盟友上可靠之分級指標;有些經常被美國公開表態認定為區域性重要盟友,比方說是沙烏地阿拉伯或是印度,甚至連新加坡都容許美國駐軍,其實都不在清單之內。

而清單內紐西蘭與美國曾經為禁止美軍核武艦艇進入該國水域,關係搞到很僵,最後美國是藉由授予該國主要非北約盟友待遇來緩和緊張關係,所以此等待遇未見得是真正實質合作與關係重要指標。

同樣有時美國國會就算通過法案要求授予特定對象國此等待遇,亦未見得能夠獲得美國總統買帳;當2014年俄羅斯入侵克里米亞後,國會提案給予喬治亞、摩多瓦爾以及烏克蘭主要非北約盟友地位,2019年5月眾議院還在正式提案再就給予烏克蘭此等待遇舊事重提,但就算美國在俄羅斯真正大舉入侵烏克蘭後,也從未認真思考過將烏克蘭調整定位成主要非北約盟友。

此外還是要點破,吾人必須掌握,從2003年臺灣獲得比照主要非北約盟友待遇以來,究竟是有那些對美軍事往來係奠基於該項待遇?假若並無實質效用與增強合作,問題是出在未曾正式將臺灣列入清單所致,抑或是存在其他結構性因素。

最後必須提醒,從當年小布希總統所提聲明內容,其實吾人必須理解到明知臺灣已有此種待遇,卻刻意仍要列入法案文字,其實真正目的是在挑弄北京情緒,而非有意加強實質關係,亂拿虛假招式刻意招惹衝突,對區域穩定和平絕無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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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聽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張競在文章中提到,台灣已經在2003年獲得了美國主要非北約盟友待遇,但現在「2022年台灣政策法」草案卻要再次強調這一點,並要求總統正式將台灣指定為主要非北約盟友。這可能是在操弄象徵意義,而非真心著眼在提升台灣在軍備輸出與對外援助上的實質待遇。 2. 張競提到,主要非北約盟友待遇只是獲得武器輸出、國防科技合作、參與美軍修護保養作業投標以及軍事交流機會,但卻未見得能夠存在任何保證得到某種結果。因此,這種地位並非美國在對待盟友上可靠之分級指標。 3. 張競提到,有些被美國公開表態認定為區域性重要盟友的國家,如沙烏地阿拉伯、印度和新加坡,卻未被列入主要非北約盟友清單之內。因此,這種地位並非美國在對待盟友上的必要條件。 4. 張競提到,從2003年台灣獲得比照主要非北約盟友待遇以來,究竟有哪些對美軍事往來係奠基於該項待遇?如果沒有實質效用與增強合作,問題是出在未曾正式將台灣列入清單所致,抑或是存在其他結構性因素。 5. 張競提到,「2022年台灣政策法」草案可能是在挑弄北京情緒,而非有意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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