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教育部在本月15日宣布恢復體罰政策。
據南華早報、聯合早報等新加坡媒體報導,針對小學高年級學生及中學階段的學生,就在校嚴重違紀的情形可評估施以鞭刑。
新加坡教育部要求各級學校疏理完整現有校規,並釐清對學生輔導日常教育的規範,並就懲治不良行為的政策進行調整,同時鼓勵校方就應對霸凌問題尋求外部資源協助解決。換言之,各校將按照新加坡教育部的方案統一懲處界定標準。
根據新出爐的方案內容,對於初犯的學生施以留校察看或停學三天的處分,「嚴重違規」者可施以鞭打一下。而體罰的部分,除前述的初犯鞭打一次外,若為再犯者,最重可施以鞭打三下或施以留校察看或停學五到十四天的處分。
「嚴重違規」目前初步匡列的對象為吸食電子煙、霸凌、作弊、賭博及其他違反新加坡法律的行為,「非常嚴重違規」則被定義為吸毒、打架、吸食含有含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及其他嚴重違反新加坡法律的行為。
根據報導,有家長擔心此舉會讓學生留下生理上的疤痕以及畏懼上學的心理陰影,並質疑受害學生保護、加害學生指導、班級內矛盾管理都由教師負責會產生實務判斷問題。
對此,新加坡教育部稱「體罰是最終手段」,最主要的是家長與學校之間必須配合辦學且留意孩童在校學習的身心狀況。同時,新加坡教育部也要求學校給予處分之前,應客觀判斷學生的年齡、成熟度、特殊教育需求或心理健康狀況。
隨著逐漸攀升的校園霸凌發生率,新加坡教育部推出此類措施則被社會推測為期盼有效遏止後續少年刑事事件發生。韓國媒體《東亞日報》對此訪問該國教育心理學家譚秀玲稱「應對校園暴力最有效的方式,是將懲罰措施與預防性支援互相結合,唯有在這種平衡之下,學校才能在應對校園暴力的同時,降低暴力行為在校園內生根發芽的可能性。」
報導另引用臨床精神科專科醫師王安卓發言指「體罰只能帶來表面的順從,卻存在著無法培養自我調節能力的風險。」他進一步強調:「這會傳遞出一種錯誤訊息,讓人誤以為透過施加痛苦來展現權力,是解決問題的一種手段。」
另一方面,新加坡1995年就簽訂《兒童權利公約》,公約有明訂不體罰條款,對此次政策推出似有違背公約條款的部分仍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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