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你敢做違憲的事?】
需完整施打三劑疫苗才能進入職場 違憲

(大家可以把這一篇法條印下來,到時候給要你打毒苗的執法人員看,大聲對他們說「你們違憲違法」。)

01.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

02. 強制施打疫苗或強制快篩及PCR(刑法304強制罪)

03. 恐嚇不打疫苗、不做快篩及PCR不能上班(刑法305恐嚇罪)

04. 病人有「選擇」及「決定」用藥權利(病人自主權利法4)

05. 人類非動物,目前疫苗、PCR、快篩全部屬於EUA緊急授權實驗性藥劑(藥事法5)

06. 實行侵入性治療或檢查須本人同意(醫療法64)

07. 核准製造或輸入之實驗性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所以要求自費快篩違法(藥事法55)

08. 實驗性藥物不得申請藥害救濟,要公務人員施打萬一有問題又甩鍋不賠(藥害救濟法13第7項)

09. EUA實驗性用藥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供教學醫院「臨床實驗」,不得施用於人民(藥事法44)

10. 施打疫苗或快篩受傷死亡,過失傷害(刑法284)、過失死亡(刑法276)

11. 非藥事法所稱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標示或宣傳(藥事法69)

12. 違反藥事法69規定者,處新台幣60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藥事法91)

13. 反人類罪(紐倫堡公約(The Nuremberg Code1-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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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該條例並沒規定一定要打疫苗,更何況是EUA緊急授權的實驗針劑。 且該條例有效期已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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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憲法」也載明在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時,都可利用相關措施補強。指揮中心希望大家都能完整接種疫苗,而沒接種疫苗者可能造成區域風險,因此對於群聚風險較高的場所要求定期採檢,這都是公衛上的必要動作,相關政策「沒強制,而是要求」。

資料佐證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楊志良質疑強制打疫苗違憲-陳時中-依法行政-071045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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