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多次催告,均置若罔聞,已有惡意拖欠帳款之嫌。
二、台端若仍對前提之催缴通知置之不理,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將依法進行訴訟,追究相關之責
任:另檢附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所涉相關之法條如後,請台端自重,希勿自誤:
1.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債權人基於債之關像,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2.強制執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實施強制執行時,為防止抵抗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
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
3.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六條前段:「查封動產,由執行法官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為之。...」
4.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查封時,得檢查、啟示債務人居住所、事務所、倉庫、箱櫃
及其他藏置物品之處所」第二項「查封時,如債務人不在場,應命其家屬或鄰右之有辦別事
理能力者到場,於必要時,得請警察到場。」
5.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查封之動産,應移置於該管法院所指定之貯藏所或委託妥適
之保管人保管之。認為適當時,亦得以債權人為保管人。』
三、若 台端在收到此函前已繳清費用,請無須理會本函。
承辦法務專員:林小姐
連絡電話: 02-6630-5168#8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