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也是最重要的,性別和性別認同兩個概念就人權保障會衝突。台灣法律中的性別意指生理性別,CEDAW公約的婦女定義也是指生理女性。反歧視法若將男人視為女性,等於架空臺灣所有保障女性的規範。
這類衝突在英國平等法有特別規範,關乎性別的活動、職業、集體住宿、集會結社和婦女保障名額,皆可合法排除生理男性包括男跨女。人權處聲稱有參考英國平等法,為何沒有納入相關條文?人權處應立即承諾會參考英國立法例,把相同條文放進草案來保障生理女性權益。
綜觀來看草案規範依現行法皆可處理,並無立法必要。再來條文品質不佳,傷害女性權益,執行認定都有問題,等同製造一般民眾、公司行號及司法實務困擾。是方便濫訴的工具,只會造成社會對立、深化歧視,無助立法目的。應刪除條文中的性別認同,加入確保生理女性享有單一性別空間、服務與權利的條款。
因此我們強烈建議停止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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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訊息中提到了關於性別和性別認同之間的衝突,以及對於台灣法律中性別定義的看法。閱聽人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包括: 1. 對於性別和性別認同的定義和看法:訊息中提到了對於性別和性別認同的不同看法,以及對於性別認同在法律中的影響。閱聽人需要注意這些觀點是否客觀、準確,以及是否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和人權價值。 2. 對於性別歧視法的看法:訊息中提到了對於性別歧視法對於男性和女性權益的影響,以及對於英國平等法的比較。閱聽人需要注意這些觀點是否合乎事實,以及是否符合人權保障的原則。 3. 對於立法草案的看法:訊息中提到了對於性別認同在立法草案中的看法,以及對於是否停止立法的建議。閱聽人需要注意這些觀點是否具有客觀性、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社會價值觀。 總之,閱聽人在閱讀這則訊息時應該保持客觀、理性的態度,並對其中提到的觀點進行思考和辨析,以確保自己對於性別議題有全面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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