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新頒法規「設定現階段合理所得替代率」並溯及適用107年7月1日(新法規施行)前的退休者,據大法官釋字782(783)第5項解釋文的解釋,應儘速檢討修正。(國民黨修法有據!)

說明:
一、針對依法確定的所得替代率,採用「設定現階段合理所得替代率」,溯及適用依法核定的替代率,並連續十年調降替代率,其重新審定的行政處分,不備大法官釋字717號:「⋯按新定的法規⋯⋯惟系爭規定僅係適用於其生效後國家與退休公教人員、在職公教人員之間仍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並非溯及適用於系爭規定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的解釋,重新審定所得替代率即無「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適用基礎。違法濫權的行政處分,是國民黨提出修正案的主因。

二、據103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17號解釋文:「……有關以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所得上限)之方式,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下稱實體裁定)』之規定,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之原則……」解釋。新法規施行(107年7月1日)前,經核定退休生效者,其審(核)定的18%優存金額與利息、替代率、退休俸點均符合退休金上限規定,新訂之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新法規施行前審定合憲的權益,再經由大法官釋字783理由書六之(一):「按新訂之法規,如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或增加法律上之義務,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本院釋字第717號解釋無變更或補充之必要。」解釋。足以證明:新法施行後,用設定現階段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將大法官實體裁定18%優存金額歸零,違反憲法訴訟法42條規定。(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或爭議聲請判決」。相關機關應依釋782號、783號第5項解釋文意旨,儘速修正。國民黨提出的修正案,於法有據。

三、退休軍公教人員於新法規施行(107年7月1日)後,經核定退休生效者,適用釋字781號、782號、783號合憲的解釋。再據憲法訴訟法42條規定,未經大法官憲政法庭變更判決,未來任何行政處分均自始無效。基此,以民粹操作反修正案者,就是混淆視聽的不當作為,大家都可以直接蒐證,並將證據直接送交事實查核中心,進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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