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江海 認為 不在查證範圍
引用自 江海 查核回應
陸委會強調,由於中國大陸的司法水平與我方存有嚴重落差,我方堅持兩岸共打協議依國際司法互助慣例,將「己方人民不遣送」的原則納入,所以不會有任何一位國人會因此協議被送至中國大陸受審,甚至對於國人在境外所涉犯罪,政府也向其他國家積極爭取遣送回台受審,並沒有「送中」的問題。因此陸委會重申,這和香港逃犯條例,任何在港人士都可能面臨「送中」的威脅,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有人指台灣早有送中條例,完全是刻意曲解及混淆視聽的說法
蔡正元指台灣早「送中」 陸委會駁:己方人員不遣送與香港不同 http://tinyurl.com/y6jg742j
為什麼香港法官、教授、記者都上街「反送中」?一篇看懂《逃犯條例》爭議-風傳媒 http://tinyurl.com/y2r48kue
此查核回應尚被用於以下的可疑訊息
有關香港「反送中」大遊行,台灣這也跟著起哄,這些人真的懂法律嗎?以下說明法條內容常識:

第一,逃犯條例本來在香港回歸之前就有,這次只是增修,因為之前這條條例香港只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有移交逃犯的引渡條約,卻不包括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這次是把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加進去。

第二,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只適用於移交必須是37種國際公認刑事犯罪,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

第三,必須要特區法院和特首雙批准才能實施移交。

第四,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八不移交」,明確說明移動的罪犯不涉及與言論相關的行為,即不涉及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行為。

第五,促成這次增修條例草案的原因之一是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卻由於台灣不在逃犯條例範疇內無法引渡回審。

部分香港人在【反對】的「送中條例」是甚麼?
講白了就是:
現在香港人,在中國大陸、台灣、澳門犯罪
只要逃回香港,不但不必遣送 陸、台、澳 受審,
連在香港都不能審判(因為在當地沒犯罪)

有趣的是:
香港人在馬來西亞、新加坡等英國前殖民地區
或英國本土犯罪,卻要遣送去當地受審。

這本來就是很詭異的司法狀態,香港有回歸嗎?
還是香港人喜歡當【英屬】殖民地?

蘇貞昌和一群綠色白癡人,也跟著香港人「反送中」
還講了一堆:「台灣不能成為【明日】香港」
蘇貞昌和這些台獨綠色白癡人,在睜眼說瞎話。
台灣早就有「送中條例」,
全名叫做: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2009年簽訂至今已十年,綠營的立委,有本事就把這條法律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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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去年,一位香港男士到台灣島殺人了,逃回香港,所以無罪,台灣司法只能呼號。

港府為補救這個漏洞,才增訂可以共同打擊犯罪的區。

台灣島的送報生被喝醉酒的英國人撞死,英國人判刑四年,他跑回英國,台灣司法也莫可奈何,這叫做---->台灣有【尊嚴】?

看懂沒有?這群法盲都不看條例內文在那邊扯什麼政治犯、司法獨立權和法治,他們懂什麼法治。其實他們都懂, 純粹就是在愚民、玩你耍你 ,藉機掩飾其無能執政,敵對仇化兩岸,騙取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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