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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7 條
行人專用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二、「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示警告行人,剩餘之綠燈時間不多,如已進入道路者,應快速通過,或停止止於道路中之交通島上,如尚未進入道路者,禁止跨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資料佐證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4&flno=20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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