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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連帶保證人的償還義務等同於債務人,要負擔的後果就與債務人是一樣的,且是無條件負責,債權人可以自行決定要先跟債務人還是連帶保證人討債,過程中連帶保證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所以在做決定之時,一定要仔細評估。

資料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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