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Alice Yeah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Alice Yeah 查核回應
香港政府宣稱透過修改《逃犯條例》,是為了要解決無法移交罪犯的法律漏洞,打擊犯罪聽起來沒什麼不好,為什麼會引起香港市民如此劇烈的反彈呢?
港府在今年試圖推動《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其中涉及兩項香港法律,分別是《逃犯條例》以及《刑事事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逃犯條例》是規範香港政府將涉犯外國法律的人遣送回國受審的法律,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引渡」,但因為香港不是國家,因此在《逃犯條例》裡面使用移交取代引渡這兩個字。
這部法律的名稱雖然叫做《逃犯條例》,而我們會以為逃犯是已經判刑定讞而為了躲避牢獄之災而逃跑的人,但是事實上透過《逃犯條例》所移交的「逃犯」,除了那些已經被判刑的人以外,還包括單純被指控涉嫌犯罪的嫌疑犯。
聽起來把嫌疑犯送回犯罪受審沒有什麼不對,問題在於要把人民送到哪裡接受審判。這世界上的國家,有的民主,有的獨裁,有的法治健全而可以確保司法獨立,有的人治色彩濃厚而司法只是為了服務政治而存在,因此各國在簽訂引渡協議以及制定引渡法的時候,一定會慎重注意,確保將被告移交或引渡出去後,相關權益不會受影響。
修法打開送中大門,只剩一國,兩制不再
而在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以前,因為大多數人對中共政權及司法制度並不信任氣氛,因此當時的港英政府刻意在《逃犯條例》裡面規定,香港政府不能將逃犯移交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部分」,避免中國政府請求香港政府將逃犯移交到中國內地受審,藉此消除香港人民的疑慮。
在去年年初發生有香港情侶來台男生把女生殺掉後逃回香港的事件,而因為香港政府的立場是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這應該不令人意外),因此香港政府宣稱自己無法將殺人犯移交給台灣政府,因此這次引發爭議的修法,就是在《逃犯條例》裡面增訂沒有地域限制的「特別移交安排」。換句話說,如果《逃犯條例》通過修法,未來北京將可以請求香港政府把所謂的「嫌疑犯」移交到中國內地受審。
因此這次《逃犯條例》修法才會引發香港人這麼大的反彈。想想看,如果你是香港人,未來只要被中國政府指控涉嫌犯罪,就有可能被移送到中國受審,這樣說好的一國兩制、香港高度自治,根本完全不見了。
例如之前的銅鑼灣書店事件,書店明明設立在香港銅鑼灣,卻被中國政府指控違反中國內地的「違法經營罪」,然後書店經營者林榮基就被消失了,等於是人在香港也可被指控違反中國的法律。而中國的司法經常是上面說了算,未來也難保不會出現,我們這些台灣人明明根本就沒有去過中國,但卻被指控違反中國的法律,然後在過境香港的時候被移送到中國去。
《逃犯條例》一過,人權保障恐怕只剩形式
而《逃犯條例》不僅是拿掉了禁止移交逃犯到中國內地這道保護傘,程序保障也不足。
在既有的《逃犯條例》下,如果要移交逃犯,必須要跟其他國家達成長期性的協議,或是一次性的協議,而不論何者都需要獲得立法會審議通過。但是在香港政府在《逃犯條例》中加入的「特別移交安排」,卻只要香港特首點頭同意就可以啟動個案移交。而現在的香港特首不是透過香港市民普選所選出的,而是透過奇特的選舉委員會確保選出的香港特首符合,嗯,按照北京的說法,能選出「愛國愛港」的特首,我相信你們知道我的意思了。
雖然香港政府主張《逃犯條例》移交程序還需要法院批准,但事實上《逃犯條例》賦予法院的權力很小,法院只能做形式審查,也就是看看申請移交逃犯的政府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不能審查人民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成立,也不能審查申請國家的人權與司法水準是否能使當事人得到國際認證的基本保障。
除此之外,《逃犯條例》雖然禁止政府移交政治犯,但是令人質疑的是,如果北京以其他罪名要求香港政府移交民運人士,香港政府真的頂得過壓力,用政治犯不引渡這項國際法原則對抗北京的意旨嗎?
問題的根源來自於不信任,但我們應該要信任嗎?
同樣的情況,也可能發生在全世界任何國家的人身上,因此這次修法非常例外地,本來屬於親北京的香港商界也出來表示反對修犯,因為這樣會讓外國投資者不敢來香港作生意,未來香港恐怕會失去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最後變成只是中國的一個城市。
其實我們可以發現,《逃犯條例》爭議背後的癥結點,仍然在於中共政權向來不民主、不透明、司法不獨立、法治不健全,讓不論是台灣、香港或是世界各地的人民都無法信賴中國政府,大家自然會對「送中條例」感到非常恐慌。

資料佐證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

以上內容「Cofacts 真的假的」訊息回報機器人與查證協作社群提供,以 CC授權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4.0 (CC BY-SA 4.0) 釋出,於後續重製或散布時,原社群顯名及每一則查證的出處連結皆必須被完整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