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4000 認為 含有正確訊息
引用自 4000 查核回應
此訊息出處為mobile01:"隱密性佳隔熱紙請益!"一文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二十五項【安全玻璃】13.可見光透過率試驗: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前擋風玻璃或前擋風玻璃以外之玻璃窗不得低於百分之七0。
對與駕駛人視野無直接影響(如天窗)之玻璃窗,其可見光透過率可小於百分之七0,
惟應適當標示。

資料佐證

法規資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LawContent.aspx?LawID=B0049028

以上內容「Cofacts 真的假的」訊息回報機器人與查證協作社群提供,以 CC授權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4.0 (CC BY-SA 4.0) 釋出,於後續重製或散布時,原社群顯名及每一則查證的出處連結皆必須被完整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