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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uienwt 查核回應
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二日至 九月三十日之期間內,檢附薪資減少證明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資料,至發展署公告之網站申領本補貼;逾期者,不予發給。經認定符合本補貼之資格者,同一受僱勞工發給一次;其金 額為新臺幣一萬元。

資料佐證

https://www.mol.gov.tw/topic/44761/48532/?roleL1=5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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