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Lin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根據美國FDA規定,授予疫苗EUA要能符合安全性、有效性兩大標準。目前國際普遍使用的新冠疫苗都經合法實驗程序並經審查獲得授權,所謂「新冠危險實驗針」與實際狀況不符。

資料佐證

https://xn--tfc-taiwan-bh3i.org.tw/articles/6963
此查核回應尚被用於以下的可疑訊息

敬告所有雇主:
根據衛福部的回應,目前政府沒有強制規定必須施打新冠疫苗跟做篩檢,目前都是"要求"跟"建議"。

衛福部目前所發公文都只是命令,「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違者無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https://bit.ly/32PKGQV

政府與任何人(雇主網紅醫生媒體等)"要求"跟"建議"人民施打新冠疫苗跟篩檢,已經違反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第2項「人民用藥選擇權」而剝奪第1項「「人民用藥知情權」 https://bit.ly/3DjQVJB

也違反國際法紐倫堡公約第1條「受試者的自願同意是絕對必要的.」原則。https://bit.ly/331MK84

政府更不能強制規定人民要施打新冠疫苗跟做篩檢,遑論剝奪人民自由行使護照權!

您之前配合政府違法政策讓員工去打新冠危險實驗針,之後必定面臨被控告求償的局面,現在您只能選擇懸崖勒馬立即發公告:停止"要求"或"建議"員工去打針或做篩檢 (因為要求做篩檢是變相讓員工屈服於打新冠危險實驗針),「人民既用藥選擇權」即有權不打針沒篩檢不會有法律上的任何歧視,並希望已經打針或篩檢的員工提前注意身體健康。以此來爭取日後疫苗受害員工對您的諒解以及減少被求償控告的可能。

所有的新冠疫苗都是,「試驗用藥物」,「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此觀藥事法第5條及第44條https://bit.ly/3Jyz31v 自明,如果貴公司不想被求償到破產倒閉,請一窺新冠毒針的真相(人類覺醒.tw),因打針與否茲事體大,敬告所有雇主都需要了解新冠疫苗的危害,提早做出相應的措施。

鈞長若不怕有一天會,如「印度律師協會2021年5月25日向法院起訴世界衛生組織首席研究員索米婭·斯瓦米納坦,如果斯瓦米納坦被判有罪,她將被判處死刑」的降臨嗎? https://bit.ly/3j7Mt8P 特此警告鈞長,當苦民所苦,用正義且智慧的力量,粉碎全球極端分子想操控人類的計謀!祈鈞長促停打疫苗,以免無辜的民眾繼續受害。
如果對上述內容有任何法律上的疑慮 歡迎致電前檢察官 曾勁元律師 證實訊息 電話:093302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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