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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項所定分十年編列預算,每二年編列二百億,總額 一千億元,輔導會應於預算前一年度完成預算編列,並於次年三月底前將 核定數額撥入退撫基金。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項所稱之退休俸,指退撫新制施行後之退伍除役人 員,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審定之退休俸。 前項之退休俸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百分之三十及輔導會百分之七十之比 率支付。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項所稱之差額,屬本條例第二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項所定分十年編列預算,每二年編列二百億,總額 一千億元,輔導會應於預算前一年度完成預算編列,並於次年三月底前將 核定數額撥入退撫基金。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項所稱之退休俸,指退撫新制施行後之退伍除役人 員,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審定之退休俸。 前項之退休俸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百分之三十及輔導會百分之七十之比 率支付。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項所稱之差額,屬本條例第二
推到: 發布日期:113-03-08 發布單位:澎湖縣榮民服務處 依陸海空軍軍官
一、前言 由於軍人的服役特性、歷次國軍組織規模精簡,以及過去恩給制轉變為提撥制時的新舊制度銜接設計欠合理,導致軍人年金制度面臨龐大的財務壓力,軍人年金改革也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重大議題。在此之前,有關公、教及政務人員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已分別於106年6月27日、29日及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106年8月9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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