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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貨運(宅配)業者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18條規定,確實於貨物配送單填寫託運人公司及商業登記完整名稱、地址、電話等資料外,如遇有貨到付款消費爭議案件,並應協助消費者向託運人辦理退貨及退款事宜,同時並請業者加強過濾信譽不佳託運人,落實源頭管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資料佐證

https://www.motc.gov.tw/ch/home.jsp?id=14&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711030003
有關以FACE BOOK(臉書)購物詐騙之防制與作為說明

交通新聞稿

針對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連署「建請主管機關重視FACE BOOK(臉書)購物詐騙一案,研議如何防制與作為」之提案,交通部公路總局已於106年10月12日邀集相關提案人及業者,對於貨運業者應配合之相關防制作為及建立協助處理機制事宜進行研商並獲致共識,後續除要求各貨運(宅配)業者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18條規定,確實於貨物配送單填寫託運人公司及商業登記完整名稱、地址、電話等資料外,如遇有貨到

https://www.motc.gov.tw/ch/home.jsp?id=14&parentpath=0%2C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7110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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