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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為【認識成年監護與輔助-1】「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不一樣之差異說明,可參考了解差異。

監護宣告: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輔助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能力顯有不足之人,法院則可以依聲請對其為輔助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因此時受宣告人仍具備一定之意思能力與辨識行為所生法律效果之能力,須適度尊重其個人之自主權,故法律特別設置輔助宣告制度,使其不致因受宣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

資料佐證

https://pcd.judicial.gov.tw/tw/cp-523-2907-74162-161.html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744-8b004-1.html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B0000001&FLNO=15-2&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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