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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公布日期:民國85年12月27日,修正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1000497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8、49、50、53 條條文;增訂第 5-1、5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110031265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 第 51-1 條,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資料佐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G0390060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沿革-全國法規資料庫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1000497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8、49、50、53 條條文;增訂第 5-1、51-1 條條文;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110031265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G039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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