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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民年金法第47條規定,中央政府應負擔保費補助、年金差額與保險人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之財源依序為:公彩盈餘、調增營業稅徵收率1%及編列公務預算撥補。
2. 因公彩盈餘已不足支應,且行政院考量整體經濟情勢,迄未調增營業稅,為確保民眾給付權益並順利推動國保業務,本部爰將現有財源公彩盈餘先行支應年金差額,不足部分則向國保基金週轉支應,及暫緩繳納保費(並負擔利息)。本部已依法於104、105年度編列公務預算167億元及239億元撥補前一年度中央應負擔款項不敷數,俾能儘速繳還保費及週轉款項。

資料佐證

https://www.mohw.gov.tw/cp-17-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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