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把海關納入執法者的範圍,代表「所有入境者」都可能受《香港國安法》影響。
香港這次的修法沒有經過立法會,是由行政長官李家超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定,是在「修法生效」後的隔日(24日),才由香港政府向立法會議員介紹修訂內容。
- 根據端傳媒報導:
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交出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如有不從即屬犯罪。港府認定的「境外勢力代理人」同樣可被規管。
新增「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萬港幣及監禁1年。「提供虛假陳述」也算犯罪,亦即,若故意給錯密碼致使手機鎖上或摧毀文件等,同樣可能有刑責——根據條文,作出虛假或誤導陳述,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萬及監禁3年。(資料:端傳媒 2026/3/25)
- 法新社報導:
限制被調查者離境的權力,列明任何被調查者均需向警方交出旅行證件,否則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同時,警方可向法庭申請多於一次延長被捕者「不得離境6個月」的時限,並加入被捕者須在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信納不會不利國安的情況下,才可獲發還旅行證件和批淮離港;離港後若不按時歸港亦屬違法。(資料:法新社 2026/3/24)
- 在中國幾乎任何事情都可以被認定為國家安全問題,更何況香港國安法的 “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定義也很寬。再者,有時不見得是因為你真的做了說了什麼,而被「合理地懷疑已干犯相關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可能只因為你認識當地政商人物,就被政敵、商業競爭者利用為工具,“舉報”你為間諜,以便使對手受你牽連而被調查,過去已有不少案例。(資料:香港國安法 “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定義、國防安全研究院)